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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法援故事——农民工赚钱时不懂这些,受伤后往往孤立无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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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配图)

  农民工为城市的建设添砖加瓦,他们因此也收获了比在农村更多的经济收入。农民工在务工时,往往只关注经济收益,有时根本无法意识到其中所隐藏的巨大风险;更有甚者,为了利益,对显而易见的风险视而不见。大部分农民工缺乏对风险的预知能力,更不懂如何有效地规避风险,导致他们所获得的收益与所承担的风险根本不成正比。安师傅就是这些农民工群体中典型的一员。
  案情概况
  近期,安师傅从某装修公司承接了一个门面装修的活,双方根据工作所需的工时和钢管的数量,按照市场的工人工资和钢管的租赁费用的标准,确定好最终的承包价格,安师傅并没有额外收取任何的管理费用。随后,安师傅租赁了钢管,找来同行的亲朋好友一起干活。安师傅与其它一起干活的亲朋好友的工资结算标准并无差别,完全同工同酬。但不幸的事情,却在前几天发生了:安师傅从高处坠落,导致脊椎错位,现在仍在医院ICU病房救治。现因无力支付高额的医疗费用,他妻子找装修公司,但装修公司拒不支付,安师傅一家因此陷入了困境。安师傅的妻子来到台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咨询,寻求法律的帮助。
  律师分析
  从法律关系分析而言,安师傅和安装公司之间存在的是承揽关系,并非安师傅的妻子认为的雇佣关系或者是劳动关系。因为安师傅承接的这小工程,是单独和发包方结算;在承接工程后,安师傅再以自己的名义租赁钢管,并雇佣其他人员和其一起干活。在这个咨询中,安师傅如果事先知晓以下这些法律知识,懂得如何规避风险,可以使自己的风险最小化的同时利益不受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以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所以,我作为律师,建议农民工朋友一定要懂雇佣关系和承揽关系的区别,以免在人身损害责任承担这一巨大风险上掉进坑。
  还是以安师傅作为例子。最简单的办法就是:安师傅一开始应该把工友介绍给安装公司,由安装公司雇佣这些工友,最后由安装公司向工友和自己结算人工工资。这样人工工资的支付责任,以及工人和安师傅自己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主体均转变成安装公司,而非安师傅,这就完成了风险的转移。
  台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浙江时空(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徐萍
  来源:台州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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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神点评(1)

拼搏奋发 2019-7-4 08:18:52 来自手机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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