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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法援故事——精神病,犯罪者的免罪之符?

  震惊全国的南京6·20重大交通事故案,造成两人死亡,肇事司机王某进因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这个惨烈的事故引起了社会上的关注,但真正引发家属和网友们质疑的是案件办理过程中出现的一份鉴定结论:经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某进在案发时突发 “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家属和网友纷纷质疑,该司法鉴定结论是否真实,王某进是否能以精神病为由逃脱法律的制裁。当然,最后法院告诉了我们答案,精神病不是犯罪者的免死金牌,负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要接受法律的制裁。近几年,关于精神病和犯罪,屡屡引发社会的讨论,那么精神病可以成为免罪的理由吗?近期,我接手了一个抑郁症患者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你们听我娓娓道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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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配图)
  已经是凌晨了,杨某还躺在床上辗转难眠,他脑海里一遍遍的回放着妻子对他的辱骂和殴打,甚至脸上被妻子抓伤的口子又在隐隐作痛了。杨某起来抽了一根烟,然后又躺下。当视线扫过桌子上的剪刀时,他仿佛受了刺激一般拿起剪刀疯狂的扑向了自己的妻子。妻子也被脸上的疼痛惊醒,她发现原来是自己的丈夫在攻击自己,她一边喊一边拼命反击,她不知道丈夫发了什么疯,但眼下最重要的是保护自己。混乱之中,剪刀被打飞了出去,然而杨某此时却翻身骑到了妻子身上,他抄起旁边的枕头,狠狠的摁在了妻子的脸上。她还在挣扎,她还在挣扎,杨某心理默念着,手上不见丝毫的放松。几分钟之后,当他回过神来的时候,妻子的手已经无力的垂在床边了。
  很明显的故意杀人,特别的是公安机关对杨某案发时精神状况进行了鉴定:抑郁发作,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目前有受审能力。那么对于有精神问题的犯罪嫌疑人,我国刑法是怎么规定的呢?《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显然,本案中杨某属于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应当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责。南京重大交通事故案的犯罪嫌疑人王某进也是如此。因此,在我国刑法规定中,精神病从来都不是什么免罪之符,犯罪嫌疑人同样要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责。
  台州市法律援助中心 浙江星海律师事务所 陈俊伟
  来源:台州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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