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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法援故事——来看看法律援助如何帮助老人解除形同虚设的收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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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一位老人在三、四个侄儿陪同下,到路桥区蓬街镇法律援助工作站寻求法律援助。本人先让其坐下,再细说事情经过:受援人罗某一生未生育子女,后经人介绍,于1986年12月收养了妹夫的侄子,并将其改姓罗,当即书写一份协议:日后生养死葬概由“养子”承担,名下的房产也归“养子”所有,且将仅有的协议原件交由“养子”保管。初期,养父子关系较好,老人为其找工作、娶亲等,但后来因“养子”的再婚并以入赘的形式居住在配偶处,自此之后,矛盾不断恶化,“养子”及其家人极少对老人嘘寒问暖,尤其是老人生病时,“养子”不但不予照顾,且不支出医药费,“养子”的行为令老人心生不满,因言语的不和,老人与儿媳发生多次争吵,现老人认为自己毕竟年纪已大,加之长期身体不好,独自居住、生活的不便之处只有自己体会,既然与被告养父子关系已形同虚设,且无和好可能,且有意在解除收养关系后申请五保户,故要求贵部门给予法律援助。
  接受老人的法律援助申请后,我按一系列的程序立案、开庭,考虑到老人与“养子”间为事实收养关系,无收养证,到底两人间是否形成事实上的收养关系双方争执不下,为了给彼此一个和好的机会,经办法官有意让双方调解,老人方主张,“养子”每星期看望自己一至两次,每月赡养费为1200元,而罗华法则主张,一个月可以见一次老人,但每月赡养费最多600元,后老人退让至1000元,“养子”则以各种理由为借口而不愿增加赡养费,因调解不成,路桥区人民法院安排第二次开庭,双方间争议焦点为两人间是否形成事实上收养关系?虽然双方间未办理收养证,但毕竟收养关系成立时间发生在《收养法》之前,为了证实收养关系存在,老人不仅提供了户口薄,还提供了村居出具的证明。
  经据理力争,根据《收养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及第三十条之规定,我方主张事实收养关系得到了经办法官的认同,考虑到双方间确无和好的可能,因此,一致同意解除收养关系,其它的请求愿放弃。同时,双方另行书写一份协议:双方自愿解除收养赠与协议书,该协议书的原件归还给老人,日后凡在老人名下的承包田等田地的收益全部归老人所有,概与“养子”无关,同时,“养子”愿于签订本协议之日起七日内将本人和女儿的户口迁移至配偶户下。 为此,双方间收养关系彻底解除。老人也可顺利办理五保户手续。
  路桥区法律援助中心 台州市蓬街法律服务所 王荷飞
  来源:台州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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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神点评(1)

拼搏奋发 2019-6-20 07:10:01 来自手机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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