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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法援故事——饭店消费摔倒,店老板该不该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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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配图)
  春节期间,走亲访友,请客吃饭,是很多地方的风俗之一。在刚刚过去的元宵节,在玉环打工的贵州籍张某从老家来到玉环,并在玉环一大排档请一帮老乡吃饭。因为是特殊的节日,饭店的顾客较多,张某在座位上久等服务员未至,于是起身准备去催一下,结果不小心摔伤。去医院救治,发现这一摔导致骨头摔裂,需要静养2个月。张某系一打工者,两个月的休息意味着两个月没有任何收入,于是张某去饭店理论,希望店老板承担一部分责任。被店老板拒绝了。后来闹到派出所,派出所也无法协调。
  张某不明白,在饭店摔伤,为啥饭店就没有任何责任呢?于是,等张某病情稍微稳定一些了,便来到了玉环市法律援助中心。罗律师向张某了解了当时摔倒时的情况。张某说正月这几天都是雨天,饭店里的地面也湿漉漉的,但是饭店没有任何提醒顾客注意的警示语,他受伤后向店老板要医药费和误工费,店老板却说,他这里每天来来往往这么多顾客,都没事,就张某摔倒,是张某自己不小心之故,与其无关。罗律师告诉张某,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饭店老板系餐厅的经营者,在经营管理过程中,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保障义务致使消费者受到人身伤害,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但张某自己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对就餐的环境应有充分认知,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导致摔倒受伤,自身也应承担部分责任。律师建议张某各退一步与老板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 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张某可以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律师提醒:在公共场所消费中发生的人身损害,固然一部分原因是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作为消费者也应当尽到自身的注意义务,避免伤害的发生。此外,如受到人身损害,要及时保留证据,以最大限度地保障自身权益。
  玉环市法律援助中心 袁敏鸿
  来源:台州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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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神点评(1)

拼搏奋发 2019-5-20 01:32:02 来自手机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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