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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婚男送“情人”财物,妻子能要回吗?台州法院这样判

20岁,本是花样年华

步入社会的人生新篇章刚刚开启

未来有无限可能与美好

而三门姑娘小杨(化名)的一个选择

却让自己的人生跌入谷底……


  日前,三门法院审结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法槌音落,也宣告小杨3年混乱人生的终结。
  事情要从2016年说起,当时,年仅20岁的小杨刚从学校毕业不久,开始朝九晚五的上班生活。一次,已婚的大陈来到小杨的单位,对其一见钟情,随后进行热烈的追求。起初,小杨有所顾虑,但大陈声称自己单身,且各种贵重礼品不断,大小金额转账更是家常便饭。小杨的顾虑和犹豫终究没抵过出手阔绰的追求和甜言蜜语的攻势,陷入了不正当的感情关系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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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到一个月时间,大陈与小杨的关系暴露,大陈的妻子叶某发短信给杨某,告知她大陈不仅已婚,还是两个孩子的父亲。小杨答应叶某与大陈断绝关系。然而,两人非但没有结束这段不正当的关系,2017年1月,小杨还怀上了陈某的孩子。两人商量后,小杨流产。
  后两人继续纠缠,2018年3月,小杨再次怀孕。为了拖住小杨,大陈承诺为小杨购房,实则通过非法途径购买了所有权人为小杨的假不动产权证。同年11月,大陈东窗事发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此时,怀有七八个月身孕的小杨终于意识到她和大陈没有任何未来,心灰意冷,决定终止妊娠。2019年2月,陈某因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2019年3月,叶某将小杨诉至法院,并将大陈列为第三人,要求确认大陈赠与小杨财物行为无效,要求小杨予以返还。
  经查明,大陈在二人交往期间赠与小杨款项共计17万余元,扣除小杨转还给大陈、支付利息的款项后,尚有13.8万余元,大陈还赠与小杨一枚戒指。
  法院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协商一致,否则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这种赠与行为应认定全部无效。大陈在已有配偶的情况下与小杨建立不正当感情关系,其行为违反婚姻法的禁止性规定,这种婚外感情关系属于违法关系。大陈未经叶某同意,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小杨,侵害了叶某的夫妻共有财产权。故叶某主张大陈赠与行为无效的诉请,法院予以支持。


来源:台州晚报
通讯员:俞瑜 叶晨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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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神点评(1)

tzlqygq 2020-6-17 19:43:19 来自手机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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