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表真心 临海一男子买婚房付了首付 房产证上只写了女方的名字
可当婚姻最终走向破裂 这套房子又该如何处理呢?
先来看事情经过
临海青年小军与姑娘小莉2017年相识相恋,2019年登记结婚。婚后,当初的山盟海誓被一地鸡毛代替。才半年,小莉就因为家庭琐事起诉到临海法院要求离婚。在第一次法院判决不予离婚后,今年5月22日,小莉第二次向法院起诉离婚了。面对坚决要离的妻子,小军也同意离婚了。只是小军婚前出首付给小莉买的房子该怎么分配,两个人争执不下。
原来2018年小军出了335000元的首付,让小莉买了一套120多平的商品房,登记在小莉名下。首付的钱小军在购房前一天通过银行转账24万元给小莉。购房当天,小莉转了5000元给小军。另外10万元是小军在购房后过了几个月现金直接交给小莉的。婚前及婚后两人一起还房贷。如今这套房子的单价也涨了三千左右。小军觉得既然要离婚了,小莉应该归还首付款还有房贷钱,再补偿婚后房屋增值部分。但小莉认为现金的10万元是彩礼,已经被她买成嫁妆了。
法院经审理认为
现金交付的这10万元,双方未约定款项性质,不能认定为赠与或者彩礼,应当认定小军婚前出资,用于小莉房屋首付款及车位款项。小军是以结婚为目的给小莉买房首付款,房屋虽登记在小莉名下,属于附条件的赠予关系。小军提供了出资证明,且两人登记不久就感情不和,离婚时小军可以要求返还首付款、婚前还贷部分及房屋增值补偿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小莉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小军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双方协议不成,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即小莉,尚未归还的贷款为小莉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小莉对小军进行补偿。
法院判决
9月15日,法院判决双方离婚,房屋归小莉所有,尚未归还的房贷为小莉的个人债务。小莉返还小军房屋出资335000元及其婚前还贷的款项12600元,并补偿小军婚后共同还贷支付款项及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40000元,合计387600元。
来源:无限台州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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